建筑垃圾丨别大意!建筑垃圾运输法律红线碰不得
今天跟大家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有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途遗撒;建筑垃圾跨省跨市非法运输;未经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设垃圾;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未正常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1.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2.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3.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4.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展开剩余39%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城建城管科、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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